- 基本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 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4條、第15 條、第17 條規定所列不得進用之情事者。
- 除符合基本資格外,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 3年內(自112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曾受聘擔任學生助理人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800小時以上之人員。
完整資訊請詳閱簡章
115學年度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張貼日期: 2026-07-08 09:45:41 點閱: 69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