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資訊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6-10 09:29:07 點閱:12
(一) |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1、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
2、 |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
3、 |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
4、 |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二) |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