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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


張貼日期: 2025-06-10 09:29:07 點閱: 536 (另開新視窗)


(一)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二)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